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问题应引起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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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14年努力后,我国第一部反垄断法终于在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反垄断法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包括直接实施市场垄断行为的主体(如企业、经营者)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主体(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都作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以2004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
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044号)以及基于本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税控收款机招标使用行为作为案例,讨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局发布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推广的各项通知是在2004年到2005年期间,此间我国反垄断法尚未颁布实施,四部局的各项通知并未违反反垄断法。由于该各项通知至今仍然有效,基于该各项通知开展的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活动还在进行,完成选型招标的各地税控收款机使用方只能在当地中标的型号中购买税控收款机。由此可见,该各项通知及其产生的后果仍然持续。在反垄断法实施后,应当用反垄断法检验该各项通知是否违反了其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该各项通知及根据通知进行的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投标活动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其对于税控收款机市场造成的损害有如下方面:
选型招标抑制市场竞争,导致产品和价格垄断
选型招标抑制市场竞争导致产品和价格垄断会从以下方面表现出来:
1.到目前为止,取得从事税控收款机相关产品开发生产的资质认证的企业有170家左右,按每家企业平均生产两款不同型号的税控收款机计算,理论上市场上应该有300多种不同型号的国标税控收款机可以供使用者选择。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中标的生产企业数量应严格控制在5至10家范围内,中标的总和不得超过10家。这说明全国多达几百款的国标税控收款机,在完成中标的省市自治区等市场,最多只能有10企业一二十种型号供纳税人选择。大量的同类产品被排除在市场之外,正常的市场竞争必然会被抑制。选型招标在限制价格按市场规律波动的同时,也限制了用户对于不同型号的选择权。
2.由于竞争者减少,仅剩的中标5-10家中标企业很容易形成价格联盟从而垄断市场价格。尽管招标书规定中标企业不得随意提高产品价格,但是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税控收款机成本可能实际上已经下降,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中标企业的产品价格已经受到政府行政保护,其已经没有必要通过价格等策略开发和占领市场,企业降价的动力和理由都不存在,也不管实际成本已经下降的事实,而坚持投标承诺价格。如此做法,事实上等同于产品涨价。
3.《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文件范本》规定“为了避免投标各方打价格战,建议设备的价格分在总分中的比例不宜太大,可以考虑去掉低于平均报价20%、高于平均报价20%报价的规则综合考虑”。《范本》投标文件说明规定:“税控收款机产品价格应包含第一年的服务费,企业可参考行业税控收款机参考价格,对过分离谱的低价及高价将予以取缔”。投标人涉及上百家,产品遍及全国各地,不确定用户遍及全国,产品技术含量不尽相同,价格差别可能相当大的招标书中制定平均价格,排除低于所谓平均价一定比例的产品中标资格的招标书,其作用首先是限制了市场经济中的自由定价原则,不是为了保护税控收款机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与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没有关系,其结果是扭曲市场价格,损害税控收款机用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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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8-10-6 8:2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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